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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院毕业证样本图片(2)

第五条 各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成绩管理和专用计算机设备用于学生学籍成绩管理,其管理直接受教务处指导、检查或调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阅成绩管理系统或拷贝数据。

第六条 各系部在开学一周内应及时清理学生成绩,公布学生成绩情况。

第七条 学生认为其成绩登记有误,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到所在系部核查,若确登记有误,凭教师原始记分册和试卷到教务处办理成绩更改手续后再重新填写《学生成绩记分册》,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教务处不直接面对学生个人办理成绩核查和成绩单打印手续。

第八条 校外单位需要查阅学生成绩者,须凭公函与教务处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到有关系部查阅。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需要查阅学生成绩者,经学生所在系部负责人同意后,在各系部查阅,但不得取走原始材料。

第十条 凡属我院在籍学生因继续学习等原因需要成绩单或学历证明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同意(已毕业的学生须持工作单位公函来校联系),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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